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OLYURETHA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PU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聚氨酯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聚氨酯及相关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企业服务,加速技术开发,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提高行业整体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对行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沟通,形成行业意见,引导行业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 保护产业安全,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关怀、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国际贸易政策法规和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的研究。
(三) 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加强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对全行业基础资料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发展趋势预测、产品市场动态等研究,实现基本数据、统计信息和研究成果共享。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四) 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开展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组建学科多样化的行业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国家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调研,筛选、申报以及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评审。
(五) 加强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工作。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批准,组织企业进行产品、技术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开展企业的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推进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开展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推荐。
(六) 推进行业会展、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议和展览,培育和形成行业会议会展品牌;推动国内外横向企业、组织间在生产、技术、市场、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上、下游企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推进培训认证体系建设。组织行业信息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会诊、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 出版行业刊物及资料,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组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九)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国家和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聚氨酯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三) 秘书处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有关发展会员的情况。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按照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本企业和本行业存在问题,按要求提供企业有关统计信息;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 依照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公告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总结协会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审查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聘请协会高级顾问、设立协会专家库;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具体办事机构,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议事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对外代表本协会;
(五) 理事长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受理事长授权委托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持协会的自身建设;
(六)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每年一次经有资质的独立财务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4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